民法 §365 · 瑕疵時效 · B0000001/365 ✓ verified

瑕疵擔保時效查詢

買到瑕疵品想退想換想減價?依民法 §365,你的解除契約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於依民法 §356 通知後 6 個月、或自交付時起經過 5 年消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6 個月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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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品的日期。5 年時效從這天起算。
依民法 §356 通知出賣人「物有瑕疵」的日期。從這天起算 6 個月時效。尚未通知可留空,僅顯示 5 年時效。
提醒:本計算依條文字面套用 6 個月/5 年期間。實務上時效中斷(如書面催告、起訴、調解等)可能延長時效;通知是否符合 §356 規定(即時檢查、即時通知)也是個案爭點。

法源

民法 §365(pcode B0000001/365,2026-05-23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pcode B0000001 · flno 365

時效未消滅時可主張之救濟(民法 §359):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故意不告知」「即時通知」等事實認定均屬個案爭點。涉及訴訟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