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359 · 瑕疵救濟決策 · B0000001/359 ✓ verified

解約 vs 減價 vs 換貨決策工具

買到瑕疵品 — 解除契約全額退費?請求減少價金?要求換貨?三種救濟方式各有適用情境。本工具依你的瑕疵嚴重程度、商品狀態、與店家關係,建議對你最有利的選項。

說明你的爭議

三種救濟方式 — 法律與實務

1

解除契約 §359

消費者退回商品,店家退回全額價金。限制:依民法 §359 但書,「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例如商品已大量使用、瑕疵輕微、解除對店家損害遠大於消費者所得時,法院常駁回解除請求。

2

減少價金 §359

消費者保留商品,店家依瑕疵程度退還部分價金。適用情境:瑕疵輕微但仍可使用、商品已使用、解除顯失公平時。實務上常以「瑕疵修復成本」或「市場價值減損」估算。

3

請求換貨 / 修補 §364

「種類物之買賣(如量產商品)」買受人得不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而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適用情境:商品為標準化量產(如電器、3C)、店家有同款庫存、消費者偏好繼續使用該品項。

法源

民法 §359: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pcode B0000001 · flno 359

民法 §364: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pcode B0000001 · flno 364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解除顯失公平」的判斷由法院依個案情狀(瑕疵性質、使用時間、商品市場價值、雙方損害比例等)綜合認定。本工具僅依輸入條件給「策略建議」,實際個案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