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493 / §494 / §495 · 承攬瑕疵 · B0000001 ✓ verified

修繕承攬瑕疵主張

找師傅修車、家電維修、裝潢做完有瑕疵?依民法承攬章,定作人可走「請求修補 → 解除契約/減少報酬 → 損害賠償」三路徑。本工具依瑕疵嚴重度、是否已請求修補、可歸責性,給你最有利的法律路徑與除斥期間判斷。

輸入瑕疵情境

民§498 一般工作物 1 年除斥期間;§499 不動產 5 年。
民§494 重大瑕疵且專為定作人個人使用者,可解除契約;非重大者僅能請求減少報酬。
先請求修補 (§493) 通常是後續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的前提。

法源

民法 §492–§499(pcode B0000001,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493: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494: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495 I: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98: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499: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pcode B0000001 · flno 493, 494, 495, 498, 499

實務提醒:「相當期限」一般為 14–30 天(依瑕疵複雜度)。寄存證信函訂期請求修補時,明確記載修補項目與完成期限。期滿未修補即可走 §494 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承攬與買賣界線、瑕疵重大認定、可歸責認定均為實務常見爭點。涉及訴訟或重大金額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