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 §17 II · 定型化契約 · 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黑名單檢查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不得記載事項」黑名單條款,依 §17 II 該部分直接無效 — 不需法院判決,店家寫了也不能執行。本工具列出跨業別共通 14 項 + 各業別專屬黑名單,勾選看看你簽的契約踩了幾條。
法源
消費者保護法 §17(pcode J0170001/17,2026-05-23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無效」的力道:§12 條款顯失公平要法院判定才無效;§17 II 不得記載事項違反即直接無效,店家寫了等於沒寫。這是消費者最強武器 — 但只適用「中央主管機關有公告」的業別。
沒勾到 §17 黑名單但條款仍不公平?改用 §12 顯失公平檢查工具。
§12 顯失公平檢查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實際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以行政院消保處/各中央主管機關當前公告版本為準;本工具列出之黑名單為常見項目綜整。店家拒不承認條款無效時,可向消保官申訴或起訴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