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 §11-1 · 定型化契約 · J0170001/11-1 ✓ verified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判斷
健身房、補習班、旅遊、預售屋、保險、信用卡、租賃 ⋯⋯ 凡店家預先擬好的契約(你只能簽不能改),都應於簽約前提供合理審閱期(30 日以內)。未提供時,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各行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最低審閱期
- 健身中心:3 日(行政院消保處公告應記載事項)
- 補習班:3 日
- 國外旅遊:1 日
- 預售屋買賣:5 日
- 保險契約:10 日(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猶豫期」)
- 租賃契約(房屋):3 日
- 其他:未明文公告者依消保法 §11-1 第 1 項「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 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法源
消費者保護法 §11-1(pcode J0170001/11-1,2026-05-23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實務戰術:店家違反審閱期義務時,你有「雙向選擇權」 — 對你不利的條款可主張不構成契約(不適用),對你有利的條款可主張仍構成契約(適用)。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合理審閱期間」的具體天數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未涉及主管機關公告事項時,須舉證店家未給足時間(拿出對話紀錄、簽約時間戳)。涉及訴訟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