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 §56 · L0040001/56

食品安全求償試算

餐廳食物中毒、外帶商品含禁用添加物、過期商品 — 食品消費爭議走食安法第 56 條的特殊法定賠償:每人 NT$5 萬至 30 萬(無須舉證具體損害);情節重大法院可酌增。也可同時請求民法 §184 侵權損害賠償。

輸入食安爭議

集體中毒事件可填全部受害者人數,估算集體訴訟總額。

法源

食安法 §56:消費者因食品業者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項或第 16 條之規定,致生損害者,得請求業者損害賠償。每人賠償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但其損害額逾每人 30 萬元者,不在此限。

pcode L0040001 · flno 56

民法 §195: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精神慰撫金)。
蒐證重點:(1) 醫院診斷證明(含發病時間) (2) 食品本身或包裝(DNA / 化驗保留) (3) 消費單據(餐廳收據、外送紀錄、發票) (4) 中毒同伴的證詞(集體事件特別重要)。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食安案件的「因果關係」(食品 vs 健康損害)舉證常是訴訟關鍵;建議事發後立即就醫並保留食品檢體。涉及訴訟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