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契約應記載事項 · 消保法 §17 + 行政院消保處公告
健身房終止退費試算
健身房倒閉、停業、品質不符、消費者個人因素(搬家、傷病)— 各種終止情境下可退多少?依消保處公告之「健身中心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算。
退費規則總覽
- 健身房結束營業/停業: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 全額退還剩餘月份費用(無扣除)。
- 業者服務品質不符: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退還剩餘月份費用,並不得扣手續費。
- 消費者傷病無法使用(須附醫師證明):業者退還剩餘月份費用,得扣除 5% 手續費(最高 NT$1,000)。
- 消費者搬遷(無分店地區,須附證明):同上,5% 手續費。
- 消費者個人因素中途解約:業者退還剩餘月份費用,得扣除 20% 違約金。
- 入會贈品扣除:業者得扣除「已享受贈品之相當價值」,但不得逾贈品市價。
注意「不得記載事項」:下列條款縱有約定亦無效 —— 拋棄審閱期、概括拋棄解約權、業者單方更動契約、約定違約金超過 20%、限制消費者向消保官申訴等。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實際退費比例依各健身房具體契約細項(部分業者扣除標準不同)與主管機關當前公告為準。業者拒絕配合時請走 申訴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