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249 · 訂金 / 定金
訂金退還主張試算
付了訂金店家不退?店家違約你想拿回雙倍訂金?民法 §249 把訂金分四種情境處理 — 契約履行、消費者違約、店家違約、不可抗力。本工具依你的情境算出可主張金額。
法源
民法 §249(pcode B0000001/249,2026-05-23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四種情境總覽
- ① 契約履行:訂金轉作價金的一部分,消費者再付剩餘金額即可。
- ② 消費者違約:訂金不得請求返還(店家可沒收)。但實務上違約金過高(一般超過契約總價 20%)可主張民§252 酌減。
- ③ 店家違約:店家應「加倍返還」訂金 — 換言之消費者可拿回 2 倍訂金(已付的 + 店家賠的同額)。
- ④ 不可歸責雙方:訂金全額返還,雙方無賠償。
- ⑤ 合意解除:依雙方協議,無§249 強制規定。實務上通常返還訂金或扣除實際必要費用。
「訂金」vs「定金」:法律術語為「定金」,但民間用語常寫「訂金」 — 兩者法律上等同處理。重點看「是否在契約成立時交付,以為憑證」 — 是即為定金;只是「預付款」則無§249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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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流程指引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可歸責」之認定常為實務爭點(例如訂婚禮宴後男方反悔,是「個人因素」可歸責,還是「身體狀況」不可歸責?)。涉及訴訟或重大金額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