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 §19 · 退換貨 · J0170001/19 ✓ verified

七天鑑賞期試算

通訊交易(網購、電視購物、電話訂購)或訪問交易(業務員上門推銷),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解除契約。本工具幫你判斷是否符合要件,並倒數還剩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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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適用 §19 七天鑑賞期。實體門市購買原則不適用。
7 日從收受次日起算(不含當日)。
店家未依 §18 提供時,7 日從「補提供之次日」起算(但最多不超過 4 個月,§19 III)。
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共 7 種例外。屬於例外者,店家可拒絕 7 日鑑賞期。

法源

消費者保護法 §19(pcode J0170001/19,2026-05-23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pcode J0170001 · flno 19

實務提醒:解約後依 §19-2,店家應於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取回商品並退回價金。退貨運費由店家負擔(消費者不需負擔)。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合理例外情事」實務上常有爭議(例如「客製化」程度認定)。店家拒絕鑑賞期時,可向消保官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訴 —— 詳見申訴流程指引。涉及訴訟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