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 §19 · 退換貨 · J0170001/19 ✓ verified
七天鑑賞期試算
通訊交易(網購、電視購物、電話訂購)或訪問交易(業務員上門推銷),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無須說明理由解除契約。本工具幫你判斷是否符合要件,並倒數還剩幾天。
法源
消費者保護法 §19(pcode J0170001/19,2026-05-23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實務提醒:解約後依 §19-2,店家應於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取回商品並退回價金。退貨運費由店家負擔(消費者不需負擔)。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合理例外情事」實務上常有爭議(例如「客製化」程度認定)。店家拒絕鑑賞期時,可向消保官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訴 —— 詳見申訴流程指引。涉及訴訟請諮詢執業律師。